死亡证明书

2024-03-17
来源:

202191

(一)当地工作人员在异地亡,规定将遗体带回当地遗体火化的,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需向区殡葬服务管理中心给予下列材料:①《死亡证明书》;②申请书,并经死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镇**(社区服务中心)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构签定建议;③死者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少数名族中国公民死亡后规定土葬审核事宜:A、在户籍所在地死亡容许土葬的,死者家属需向区殡管所给予下列材料:①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或是受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死亡证明书》。②死者身份证件影印件。③死者家属的申请书。④区中华民族民族宗教单位开具的建议。B、容许土葬的异地少数名族中国公民,如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规定将遗体运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需向区殡葬服务监督机构给予下列材料:①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或是受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死亡证明书》;②死者身份证件影印件;③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的申请书;④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华民族民族宗教和民政部门的建议;

(三)港澳住户、侨民过世后遗体回故居土葬应递交原材料:死者的书面形式遗书或死者家属的申请书(包含下葬地址和对墓室占地的规定); “爱乡榜样”资格证书(影印件)或省部级相关部门为其给予状况证实; 相关组织提供的死亡证明; 死者的护照签证或身份证件(影印件);区侨务单位商同民政部门觉得能够 进行的建议。

(四)台湾省住户在内地死亡就地土葬应递交的申报材料: 死者的书面形式遗书或死者家属的申请书(包含下葬地址和 对墓室占地的规定);由医院或公安机关提供的死亡证明; 死者的护照签证或身份证件(影印件);区台办的建议。

(五)港澳住户、侨民、老外在所在区死亡后遗体出国,申请者应递交的申报材料:死者家属、隶属领事部领事馆或招待企业的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提供的死亡证明;死者的护照签证或身份证件(影印件)。

1、殡葬服务管理方法、殡葬服务程序流程: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与所属街道社区、镇的殡葬服务管理人员联络,再由殡葬服务管理人员承担联络遗体运送事项。

(二)成都市褔利关爱院为死者家属给予遗体放置、遗体冷藏、换衣、整容手术、画妆、举办遗体遗体告别仪式等服务项目。

(三)外地死亡工作人员的遗体规定带回户籍地遗体火化的:A、当地户口工作人员在异地死亡,死者家属规定将遗体带回当地遗体火化的,由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向区殡葬服务管理中心给予有关原材料,区殡葬服务监督机构审批允许,报区民政部门审核。死者家属持区民政部门的意向书,向死者遗体所在城市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申请。B、异地工作人员在当地死亡,死者家属规定将遗体运到死者户籍地遗体火化的:①区殡葬服务管理中心凭异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示的证实,经审批允许,报民政准许后,出具《遗体准运证》。② 死者家属持《遗体准运证》向遗体所属宾仪馆申请办理遗体运输事项。③ 死者户籍地如未推行遗体遗体火化的,务必在死亡地殡仪馆火化。

(四)少数名族中国公民死亡后规定土葬审核:A、户口在当地的少数名族工作人员死亡容许土葬的。1、死者家属需向区殡管所给予有关原材料2、殡葬服务监督机构核查准许。3、在规定的墓园墓区域内,依照少数名族的土葬风俗习惯土葬。B、异地少数名族中国公民在当地死亡容许土葬的正常情况下在本地墓园安葬。如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规定将遗体运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需向区殡葬服务监督机构给予有关原材料,区殡葬服务监督机构收到以上资料后完成审批,并报本地民政部门准许后,由殡葬服务监督机构出具《遗体准运证》。死者家属或死者死前所属单位持《遗体准运证》向遗体所属宾仪馆申请办理遗体运输事项。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遗体,烂掉遗体和不可以采用防腐蚀方法的遗体,按川民事诉讼字[1999]14六号《通知》精神实质解决。C、容许土葬的当地少数名族中国公民在异地死亡,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规定将遗体带回的,按异地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五)港澳住户、侨民过世后遗体回故居土葬的审核。A、容许土葬目标的定义,按省民事诉讼字[1999]229号《关于华侨及港澳同胞去世后回浙安葬问题的意见》申请办理。务必合乎以下标准:1、获四川省老百姓**授于的“爱乡榜样”光荣称号的侨民和港澳住户自己以及另一半、父母去世的,由其家属向区侨务单位申请办理,区侨务单位商平级民政部门觉得能够 进行的,由区民政部门、侨务单位报市民政部门和市侨办审批后,再报省侨办和省民政厅审核。2、极少数在我国或我国经济生活上面有重要危害的本省籍侨民和港澳住户,或遭受认可的国外侨界***,自己或另一半过世的,省部级相关部门能够 为其给予状况说明的,由其家属向户籍地所属市的侨办提交申请,市侨办商平级民政部门觉得能够 进行的,市老百姓**明确提出建议,报省侨办和省民政厅审核。


(六)有关台湾省住户在内地死亡,亲属规定就地土葬审核。由死者家属向区民政、区台办提交申请,经区民政、区台办评审,报市台办和民政局审批后,再报省台办和省民政厅准许。下葬地址在规定的营业性墓园内。


(七)港澳地区住户、侨民、老外在所在区死亡后遗体出国,由死者家属、隶属领事部领事馆或招待企业向区民政部门、侨务和外事办单位申请,由区民政部门、侨务和外事办单位明确提出建议,报市民政部门、侨务和外事办单位审批,报省民政部门、侨务和外事办单位审核。遗体的运送由死者家属或是死者死前所属单位授权委托宾仪馆根据我国殡殡研究会国际性运尸互联网服务站开设在杭州市或上海宾仪馆内的服务处筹办。对身患传染病、传染病、炭蛆病死亡患者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务必马上消毒杀菌,就近原则遗体火化。


(八)墓园下葬系统服务:所在区住户持死者《火化证明》,到所在区营业性墓园管理办申请办理骨灰寄存或陵墓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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