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文化历史

2024-04-15
来源:

20211215

中国

中国“火葬”之俗,最早见于《墨子·节葬》篇:“秦之西义渠国者,其亲戚,聚柴薪而焚之”。焚后又如何?未说。可由公元1982年,宁县城南山一出土的文物作补充:一农户修庄园,挖出大小不等的许多陶罐,皆装有半罐骨灰。陶罐纵横排列有序,像当今“神主厅”牌位的样子。这便是周代以前,义渠人的葬俗了。

《墨子》一书,是黑家鼻祖墨翟的门徒按老师遗愿编纂的。内容收入墨翟的论说,墨翟与弟子们的言行。墨翟是战国初人(前480—前420年),他周游各国,走过许多地方;有可能来过宁县。他死后,过了199年东周即灭于秦。所以,在战国中,晚期,《墨子》已有了册本。后至汉代,班固编著《汉书》,即将《墨子》录入《艺文志》目。

据史载:义渠国都,原在宁县西北部地带。周平王(前770—前327年)东迁后。移入宁县,在公刘邑(今庙咀坪)原址上“筑城以自守”。公元前272年,秦昭王母宣太后诱杀义渠戎王于甘泉,秦昭王接着起兵灭了义渠国。止此,宁县已被义渠人统治达数百余年。义渠国被灭后,又在宁县设立过义渠县制。从义渠国建都和出土实物,都说明“火葬”之俗始于宁县地区。

中国丧葬礼俗佛教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火葬的盛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火葬最盛的一个朝代, 有一种估计, 认为宋朝全国各地的火葬率约在10%至30%之间, 而直到今天, 我国的平均火葬率也才不过30%。当然, 宋代火葬的盛行, 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一种是像真德秀所说的这种情况:“贫窭之家, 委之火化, 积习岁久, 视以为常。”这可以说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另一种是像周所说的这种情况:“浙右水乡风俗, 人死, 虽富有力者, 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 亦致焚如。”有关研究表明, 宋代凡是火葬盛行的地区, 佛教都非常发达;如两浙路和福建路是宋代火葬最盛的地区, 同时也是佛教最发达的区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出于保护耕地、节省土地资源等原因,一贯倡导火葬。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名高级官员联合签名,以个人名义倡导火葬。这些官员去世后基本为火葬,其中周恩来和邓小平根据其遗愿也未保留骨灰;**的例外是毛泽东的遗体至今尚未火葬,而是被防腐保存。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首次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推行火葬,并对不遵守该规定的国家职工实行处分。1997年7月21日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也有同样规定。但是推行并不顺利,尤其于实农村地区。**,“入土为安”是很多中国人传统的观念,尤其很多老年人都很反对火葬。此外,很多人对“火葬节省土地”这一好处也不太理解,因为如果把火化后的骨灰如土葬般放进棺木然后埋葬,其结果一样是不能节省土地。有些农民更是公开抵制,强行进行土葬,导致政府当局强行挖坟,进行火葬。此外,有些人为了坚持进行土葬,更有行贿官员,进行假火葬,制作假“火化证明”。

西方

在中东和欧洲,土葬及火葬在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记录里是很明显有的。在欧洲,火葬的痕迹可追溯至青铜时代早期(约西元前2000年)的潘诺尼亚平原和沿中多瑙河一带。风俗在整个铜器时代的欧洲与瓮棺墓地文化(约西元前1300年)成为主导。在铁器时代,土葬再次盛行,而火葬持续至维兰诺瓦文化及其他地方。荷马所著的伊里亚德里的故事人物帕特罗克洛斯的葬礼曾叙述火葬,随后更埋葬在一个类似瓮形的坟墓,这被认为是最早描述的火葬仪式。但是火葬在那个时代并不盛行,因为在美锡尼文明时代,土葬才是首选,荷马可能反映在写伊利亚德时代较为普遍使用的火葬。英国科学史家威廉·丹皮尔认为:“火葬只是后来才发现,而且大半见于欧洲中部,因为那里的森林提供了充足的燃料”,“公元前九世纪,地中海人都实行土葬,但在荷马笔下的英雄都用火葬”

各文化种族,也各有其自己的偏爱和禁令。古埃及人发展出一种错综复杂的灵魂复活神学,并禁止火葬,这也被闪语族广泛采用。巴比伦人则根据希罗多德来防腐其尸体。早期的波斯人实行火葬,但在琐罗亚斯德时期被禁止了。腓尼基人均实行火葬和土葬。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火葬作为一种较高级的作法,但不普遍。据西塞罗说法,已知“在罗马,土葬被认为是较古老的仪式,不过最尊贵的公民传统都是火葬的,尤其是上层阶级和贵族家庭的成员。” 古希腊、罗马人一般会把将火葬与军事表扬仪式一同进行。

批评安葬仪式也是宗教化争议里一种常见的中伤,一方会把火葬联想到拜火或人类祭品。

婆罗门教是显著地不仅允许并公开指定进行火葬的宗教。火葬在印度首先表明于墓地H文化(Cemetery H culture,约西元前1900年)的,被认为是吠陀文明的形成阶段。梨俱吠陀包括了新兴做法的参考,在曼陀罗10.15.14,那里祖先“均进行火葬(agnidagdhá-)和不火葬(ánagnidagdha-)”。

基督教反对火葬,其一是尊从犹太教的教义,其二是试图去废除希腊罗马异教(Graeco-Roman pagan)的礼仪。在5世纪前,火葬几乎在欧洲消失。

在中国远古时代,受儒家思想“入土为安”的影响,火葬并不盛行,因《周礼》规定“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厚葬才是孝顺,而边疆少数民族则是火葬,如《墨子·节丧下》:“秦之西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薪柴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荀子·大略》又说:“氏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缧也,而忧其不焚也。”中国兴起火葬的观念还在佛教传入之后。《大唐西域记·印度总述》载述:“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弃林饲兽。”

中世纪

在欧洲部分地区,火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可以因此判处死刑。火葬有时会被当局当做惩罚异教徒或宗教异端的一部分,这不只包括在火刑柱上被烧死。举例来说,威克里夫的遗体在死后被火化后的几年后被挖出来,并将骨灰扔入河里,明确作为他否认罗马天主教教义的圣餐变体的死后惩罚。惩罚性质的火葬持续到近代。举例说,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2名在纽伦堡审判被裁定反人类罪的男子,其尸体没有被送返其家庭,而是被火化,然后放置在一处秘密的地点,作为法律程序的一个特别部分,以试图戒绝其后任何形式的纪念活动。而在日本,有用来纪念许多被处决的战犯的建筑,并允许放置其遗骸在那里(详细请参见靖国神社) 。

佛教在汉朝传入中国,中国开始出现有火葬,佛教称荼毗,寺院的焚尸炉又称为化身窑。教徒并流行把尸体摆成打坐的姿势后火葬。《高僧传》记载了许多中外僧徒焚身之事,有的以自焚圆寂,有的死后焚化火葬。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赵匡胤曾诏回;“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三月,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但火葬仍旧流行,朱熹在《朱子文集》卷一十四《跋向伯元遗戒》说:“自佛法入中国,上自朝廷,下达闾巷,治丧礼者,一用其法。”“荼毗火葬法”在宋代大为流行,例如《水浒》第25回中武大郎和51回中沧州知府的小儿子死后均在棺材内火葬。宋徽宗被俘八年后病死在五国城越里吉(今黑龙江依兰县境),据称是依当地习俗实施火葬。至南宋朝廷仍禁民间火葬,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说“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建议朝廷拨地令贫民葬亲。理学兴盛之后,火葬逐渐衰落。元朝规定土著汉人一律土葬。

明清之际中国仍禁止火葬,但仍无法完全根除火葬的习俗,据明嘉靖《尤溪县志·地理卷·谣俗》记载,“普通民众去逝,尸体积柴而焚之”,吴县通济寺设焚化亭,供民间火葬。清初允许火葬,但此后开始限制火葬而鼓励土葬。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条例。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弊俗,其一就是火葬(详细请参见中国殡葬史)。《大清律》后来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旗人、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但清朝的佛教僧尼,一部分信徒,以及寺庙收葬的流浪死者仍然在寺庙里火葬。另外,瘟疫的死者或客死异乡者,在不便运灵柩回乡的情况下,火葬也是权宜之策。

近代

1873年,帕多瓦教授Brunetti在维也纳世界博览会举行了一个关于火葬的演讲。在英国,运动得到维多利亚女王外科医生亨利·汤普生先生的支持,他连同同事在1874年创立了英国火葬协会(Cremation Society of England)。欧洲首个火葬场建于在1878年,分别在英国沃金和德国哥达,而首个在北美洲的火葬场则于1876年由Francis Julius LeMoyne博士支持建于宾夕法尼亚州华盛顿。美国的第二火葬场被认为1877年7月31日由Charles F. Winslow在犹他州盐湖城建立的。英国的首个正式火葬仪式举行于1886年3月26日的沃金。

火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是始于一个威尔士医生William Price火化他的儿子,事件发生在1883年前不久的历史性城市兰特里森特的一个异教徒仪式里。医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孤僻的人,其火葬仪式最初被家中和教会的人反对阻挡。警方其后归还已部分烧焦的儿子尸体给他,条件是既不需安葬也不能火葬。但次年,医生背弃了承诺,并烧毁了他儿子的遗体。后来被逮捕,并于1884年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果,在同年2月修正合法化了火葬(这法例没有扩展到爱尔兰)。英国国会的法令,是为了使遗体火葬跟加有规则,并于1902年通过让葬礼当局建立火葬场。部分不同的新教教会也跟随接受火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神能复活了一碗骨灰正如他能复活一碗尘土般容易”。1908年的天主教百科全书曾批评此,指他们为“险恶的运动”,并把他们与共济会联系一起,虽然他们说:“没有任何直接反对教会进行火葬的教条”。1963年,教宗保禄六世对火葬解禁,并于1966年获准天主教神父主持火葬仪式。

澳大利亚也开始建立现代火葬运动和社团。澳大利亚首个为特定目的而建造的现代化火葬场及教堂,在1901年建于南澳大利亚州首都阿德莱德的West Terrace Cemetery。这个小建筑,类似于物在沃金的火葬场,自19世纪的风格大体保持不变,并完整运作直至1950年代末。经营历史最悠久的火葬场在澳大利亚悉尼的鲁克伍德,开放于1925年。

在荷兰,选择性火葬协会(Association for Optional Cremation)1874年的成立带来一个火葬优点和缺点的长期争论。反对火葬的法律被质疑和废票处理,并在1915年无效(荷兰兴建的首个火葬场的两年后),直到1955年为止,火葬在荷兰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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